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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08:36:56
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重庆)
实行公租廉租房并轨的意思是:将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合二为一统称为公租房。廉租房对于低收入家庭采取租金减免,公租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租房它不是个人的,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的。一般政府会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给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等。而廉租房一般针对的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对他们实行租金补助。本来这两种出租房是分别管理的,但是2013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将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那么为何要将它们并轨运行呢?
公租房与廉租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平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
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三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三部委也正是由此,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两种类型的房子并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并轨后保障力度会否减弱?
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对此做出了解释: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不会减少。此外,并轨后,将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
以上内容就是对公租房和廉租房为何要并轨运行的详细介绍。其实将二者并轨,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加方便老百姓的生活,也方便政府进行管理。这个政策对于住房困难群体来说是非常可行的,不仅让他们可以及时的获得住房,还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过,并轨之后,为了保证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合理运营,政府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政策。
廉租房与公租房实行并轨运行,是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议。要求: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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